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1-03-29 浏览 553

人社部发〔2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广播电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形象,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循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更加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播音主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播音主持工作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提升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服务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新闻舆论工作。

2.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创新性、创造性。

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精准施策,统筹推进,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职业归属感。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播音主持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广泛、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2.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3.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责任、品格、形象、语言、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主持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正确传递党和国家声音、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塑造主流价值观、真实报道传播、实践媒体融合、展现时代风貌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将社会效益、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社会与受众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不唯学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播音主持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唯资历,对在宣传思想、新闻舆论战线上作出重大贡献的,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不唯论文,除从事教育、教学、指导等有关工作且研究属性明显的专业岗位外,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唯奖项,广播电视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可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之一,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贡献、高影响力传播、重大原创性成果可“一票决定”。

3.坚持分类差异化评价。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行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力。对主要从事播音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完成播音和主持任务情况、播音风格、社会声誉等;对主要从事节目主持工作的人员,着重评价其传递正向价值、树立声屏形象、创新业务实践等;对同时承担教学指导和学术研究的人员,将其对理论和创作规律的研究造诣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研究制定《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引入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社会影响力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丰富评价手段,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把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加强聘后管理,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播音主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层次播音主持人才培养、播音主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效衔接。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强化使命担当、提高情怀追求、拓展知识技能。

(五)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结构。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2.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在职称材料申报、审核评审、证书查询验证等方面提供便捷化服务。优化申报程序,减少申报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员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党的宣传思想和新闻舆论工作大局,涉及广大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将现有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回应关切,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军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附件: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五、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1.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2.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三)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四)播音指导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六、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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